第三十三条

有效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报告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告快递企业年度报告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