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报告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告快递企业年度报告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