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隐匿、毁弃和私自开拆快件;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