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快递企业上门服务提供便利,或者为居民提供代收、代转服务。鼓励高等院校设立快递集中服务场所。

省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快递服务专用车辆在车型、车身标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范。快递企业服务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并喷涂标识。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带有标识的快递服务专用车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