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