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土地、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