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