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工作部署、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国家机关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