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八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