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六条有效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