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前条第三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需要立即实施的,应当就该事项单独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在预算执行中,省本级财政新增安排重大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的;
(二)在预算执行中,省人民政府认为必须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支出,或者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