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