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向省人大代表通报,通过《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并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