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实施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应当进行跟踪督办。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