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