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