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