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有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二)收缴占道售犬设施;(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