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收缴占道售犬设施;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