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八条有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犬只进行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二)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进行预防和控制;(三)对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