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二)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三)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四)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六)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流浪犬只;(七)捕杀狂犬;(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