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

(二)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三)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四)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

(六)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流浪犬只;

(七)捕杀狂犬;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