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