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收留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并处以一千元罚款。组织或者参与“斗犬”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处以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