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占道售犬设施,并由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