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占道售犬设施,并由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