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