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犬只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