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拖延不办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执法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养犬人、利害关系人利益损失的;

(四)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作为或者不作为、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养犬登记信息致使养犬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养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