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留检与处理第四十八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留检机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