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留检机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