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留检与处理第四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发生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时,畜牧兽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立即采取相关处理措施,控制疫情。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