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留检机构收留的没收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无主犬只,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认养;自收留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养的,留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