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经依法登记的流浪犬只,留检机构应当自犬只被收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认领或者无法找到养犬人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