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留检与处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理下列犬只;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留检机构:(一)放弃饲养的;(二)超过限养数量的;(三)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