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理下列犬只;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留检机构:

(一)放弃饲养的;

(二)超过限养数量的;

(三)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