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从事犬只销售、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并向经营场所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