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从事经营性犬只养殖活动,以及在居民生活区内开设犬只销售、展览、表演等场所。交易犬只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专门交易场所进行,不得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