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书;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犬只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