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养犬人应当妥善饲养犬只,避免疾病传播,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