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养犬人在住所内饲养犬只,应当有效控制犬只吠叫。禁止利用敞开式阳台饲养犬只。禁止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和其他养犬器具,以及实施为犬只梳理毛发、洗澡等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