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养犬人在住所内饲养犬只,应当有效控制犬只吠叫。

禁止利用敞开式阳台饲养犬只。

禁止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和其他养犬器具,以及实施为犬只梳理毛发、洗澡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