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登载下列内容:(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二)犬只照片;(三)犬只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四)初始登记时间;(五)养犬登记证书变更、补发、注销等情况;(六)年度审验情况;(七)免疫时间;(八)违法养犬和犬只伤人记录。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