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受理居民养犬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公安机关受理单位养犬申请,应当对养犬的必要性及拟养犬只的品种及数量认真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为准予登记的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发放养犬登记证书和犬牌。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