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不得将饲养的犬只转让给居民,居民不得将饲养的犬只挂靠在单位名下。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