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三条有效单位饲养护卫犬只,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养犬登记申请;(三)犬只免疫证明;(四)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养犬登记,实行一犬一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