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单位确因需要饲养护卫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二)饲养地不在对外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及居民区;(三)有确定的犬只管养人员;(四)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五)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