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居民养犬应当携犬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明;(二)房产、房屋租赁等居住场所证明;(三)犬只免疫证明。因导盲、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证明。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