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九条有效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除因导盲、扶助等需要外,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品种的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