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除因导盲、扶助等需要外,禁止饲养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品种的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