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应当按期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它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