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本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工作人员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时限移交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