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接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登记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