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本条例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