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