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