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保管档案的单位组织档案管理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到指定地点,并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应当销毁的档案在销毁前,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赠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