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不具备保管条件,可能影响档案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属于国家所有并已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未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由有关档案馆代为保管;(二)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有关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