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区、县(市)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向市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每三年向市或者区、县(市)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区、县(市)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